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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浅谈:专利申请中的复审程序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17-12-05 14:01:00
专利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
专利复审流程

参照上面的复审流程图,跟大家进行进一步的讲解。
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复审客体:仅针对驳回决定;
(2)复审请求人:只能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
(3)期限:应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4)文件形式:应提交复审请求书;
(5)费用:应缴纳复审请求费;
(6)委托手续:可委托代理机构。
形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以后,相应的复审请求将重新回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并由其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收到案卷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并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前置审查意见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2)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3)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驳回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原审查部门做出前置审查意见后,该复审请求将回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前置审查意见书做出复审决定。如果复审决定为坚持驳回决定的话,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成立合议组,对其进行合议审查:
合议组召开合议会议,根据情况选择发出复审通知书、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两者的结合方式将相应的审查意见告知复审请求人,如果复审请求人答复或者出席口头审理并且发表了意见,合议组将召开二次合议会议,并做出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复审请求不成立,维持驳回决定;
(2)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回决定;
(3)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合议审查过程中,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但是,为了提高授权专利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也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所作修改应符合专利法第 33 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以上便是复审程序的整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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