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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价报告与专利检索报告有何不同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0-07-21 10:01:00
    有些情况下如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申请人会被要求做专利权评价报告或专利检索报告,这两个报告是同一个报告吗?有何不同之处呢?无锡盛阳专利商标事务所http://www.zscqw.net/为您解答。
专利权评价报告与专利检索报告有何不同
专利权评价报告与专利检索报告有何不同

    根据现行《专利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
    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只经过了初步审查,未经过实质审查,与发明专利相比,其权利状态不是很稳定,为了更好的审理专利侵权纠纷,通常会要求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应在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并公告后再提出,提出请求人可以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国知局应在收到请求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国知局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但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其实,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前身,就叫检索报告。根据2001年生效的《专利法》第57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这里可以看出,以前的检索报告只针对实用新型专利,并且只能由专利权人提出请求,但是出具单位均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其性质是相同的。
    因此,专利权评价报告和专利检索报告实质相同,只不过是现行专利法与以前的专利法对其的叫法不同。
    除了专利法意义上的专利检索报告,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或一些省、市级项目时也会要求出具检索报告或查新报告,但这种检索报告并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检索报告,不需要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只要找科技文献检索单位出具即可,如江南大学科技查新工作站等。
    通过以上介绍,相信各位申请人已经对专利权评价报告和专利检索报告的区别有了初步了解,如果申请人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相关信息,欢迎致电我所或莅临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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