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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诉讼过程中的可能的一种举证方式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0-11-09 10:01:00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如下: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非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诉讼过程中的可能的一种举证方式
非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诉讼过程中的可能的一种举证方式
 
    专利法中规定了当涉及到“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侵权纠纷的时候,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而对于非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具体规定。

    一般而言,对制造方法专利的使用表现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产品制造过程涉及生产步骤和工艺参数,具体的流程和数据只能在生产现场或者查看生产记录才能得知。

    通常情况下,专利权人难以接近被诉侵权人的生产现场和生产记录以取得完整的制造方法证据,在产品制造方法证据完全掌握在被诉侵权人手中的情况下,如果不结合具体案情对侵权指控成立的可能性大小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进行分析,只是简单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由专利权人来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生产同样产品的制造方法,显然不利于客观事实的查明,亦有违公平原则。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凡是掌握证据的当事人均有责任提供证据以还原客观事实,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应当是在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确保最大限度地查明客观事实。

    具体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当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属于新产品时,专利法规定对被诉侵权人生产新产品的制造方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究其原因,是因为新产品在方法专利申请日前不为公众所知,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其制造方法的证据又处于被诉侵权人的实际控制之中,因此,应当由距离证据更近的被诉侵权人提供该证据证明针对自己的侵权指控不成立。

    当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时,意味着在方法专利申请日前,通过其他方法已经制造出同样的产品,因此,同样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就没有新产品的大(即,由老方法生产的可能行更大)。如果也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一律由被诉侵权人对其制造方法进行举证,就有可能被专利权人滥用来套取被诉侵权人的商业秘密,不利于对被诉侵权人商业秘密的保护,所以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但是,这类产品的制造方法往往只有被诉侵权人知道,专利权人很难举证,所以简单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律由专利权人对被诉侵权人的制造方法进行举证,确有困难和不公,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为了既能查明案件事实,又能确保被诉侵权人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平衡好专利权人和被诉侵权人的利益,根据审判实践,本院认为,在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了同样产品,经合理努力仍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人确实使用了该专利方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已知事实及日常生活经验,能够认定该同样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很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第七条规定,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诉侵权人,不再要求专利权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而由被诉侵权人提供其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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