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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小讲堂:什么是专利的临时保护?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1-10-19 14:01:00
    临时保护是专利领域特有的一种保护制度,是指申请人有权要求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至授权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费用。
    对于申请人来说,除了在发明专利被授权后能够受到专利权保护,其还享有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至授权日期间受到临时保护的权利。
盛阳小讲堂:什么是专利的临时保护?
盛阳小讲堂:什么是专利的临时保护?

 
    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临时保护”的期间作了相应规定。

  • 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进一步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进行调解。”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还专门规定:“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上述纠纷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根据上述规定,“临时保护期”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即公开日开始起算,并至该发明专利授权公告之日终止。
 
    根据国知局发布的说明,涉及临时保护的专利纠纷案件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性质不同,在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相关发明的行为,并不属于侵权行为。对于这一期间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人享有要求给付合理使用费的权利,但并不享有请求停止该实施行为的权利。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涉及临时保护的案件有着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同的立案标准、办案程序和执法权限。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因临时保护期费用支付问题所引起的专利纠纷有调解的权限。但只有当涉案发明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当事人才能提出调解请求;对于授权之前所提出的调解请求,应当不予立案。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因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纠纷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在被请求人同意调解并提交意见陈述书后方可立案;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详细内容,请参照: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4/7/art_66_158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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