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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浅谈:合作开发及委托开发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1-10-21 14:01:00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委托第三方软件开发企业进行软件,在软件开发类的合同中,经常出现争夺申请专利权的权利的情况。其中一方会要求享有系统知识产权。今天盛阳专利http://www.zscqw.net/ 就跟大家一起了解下合作开发及委托开发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盛阳浅谈:合作开发及委托开发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盛阳浅谈:合作开发及委托开发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一、从著作权的角度:
    (1)若是合作开发,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基于《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归双方共同享有。鉴于著作权法上对作品采自动保护原则,不以登记、申请或注册为要件;若基于初步权属证据的考虑,可安排著作权登记。
    (2)若是委托开发,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基于《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归受托方享有。同上,鉴于著作权法上对作品采自动保护原则,不以登记、申请或注册为要件;若基于初步权属证据的考虑,可安排著作权登记。

    二、从专利权的角度:
    (1)若是合作开发,关于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基于《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归双方共同享有
    (2)若是委托开发,关于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基于《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归受托方享有
    (3)需特别注意的是,基于现行《专利法》的规定,软件本身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非《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欲申请专利,软件需与一定的硬件相结合(如包含程序的装置)形成技术方案,实现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如一种利用计算机程序测量液体粘度的方法)。
最后,盛阳专利http://www.zscqw.net/ 在此提醒您:在进行合作开发以及委托开发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所有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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