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缴纳商标费用,商标局开具电子票据。
2.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的,电子票据开具对象为申请人;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申请的,电子票据开具对象为受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
3.申请人和代理机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缴费的,可在缴费7个工作日后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自行下载电子票据。
4.在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和受理窗口提交网上申请的,财政电子票据下载链接将发送至申请人预留的电子信箱中,需及时下载。
5.其他情况票据领取方式:
(1)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用户的代理机构提交纸质申请的,财政电子票据将直接发送至该代理机构网上用户中;具有多个用户的,发送至最新办理并有效的网上用户。
(2)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或者通过邮政或其他快递企业递交纸质申请的,收到缴费通知书(有缴费码)后,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商标费用的,在中国商标网“银行汇款补充缴费信息”-“银行汇款补充缴费信息申请”功能中补充电子信箱信息的,电子票据通过电子信箱送达申请人;未在“银行汇款补充缴费信息申请”功能中补充电子信箱信息的,采用邮寄挂号信方式将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送达申请人。
(3)在商标注册大厅现场缴纳费用的,可现场领取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
特别注意:领取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的,应凭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信息在缴费7个工作日后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自行绑定下载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的电子版;未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用户的,需注册用户绑定下载。其中:在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和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申请且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商标费用的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获取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电子版的,可以到提交申请的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受理窗口现场申请领取财政电子票据。
6.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电子票据保存期限为3个月,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缴费后应及时下载。超过保存期限的,需向商标局提出书面申请,商标局根据申请中的电子信箱地址(或邮寄地址)为申请人发送电子票据(或电子票据打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