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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6-02-04 10:01:00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审查
1、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2、产业方法制造:第一,产品是一个实体;第二,产品的产生必须经过一定的产业制造过程。
3、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明确排除方法。
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

涉及计算机程序审查要点
《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1节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并进一步指出,“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同时提出,“应当注意的是:(1)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例如,以焊接、铆接等已知方法名称限定各部件连接关系的,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2)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例如含有对产品制造方法、使用方法或计算机程序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计算机程序的技术特点,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产品权利要求,仅包含已知计算机程序名称的,可以认为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对于既包含硬件的改进,又包含了计算机程序的产品权利要求,如果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在于硬件部分,且所涉及的计算机程序为已知的,可以认为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了对硬件部分的改进,又包含了对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审查:产品
人为布局规划通常是指根据人类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建筑物、场地空间等做出的,主要依靠人为规则以及使用方式等改进实现的布局规划。
由于该类申请解决技术问题或达到技术效果必须依赖于人为规划的改进,其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关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改进技术方案的要求,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审查:构造
1、构造包括机械构造和线路构造(电路、气路、无线连接等)
2、产品的复合层属于产品的构造
3、产品的印刷层不属于产品的构造
4、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客体定义中的构造
5、涉及材料特征的审查
涉及计算机程序审查要点小结
涉及计算机程序审查要点小结

涉及材料特征审查要点
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2.2节规定,“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同时提出“应当注意的是:(1)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即可以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例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2)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涉及材料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仅包含已知材料名称的,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如果包含对材料本身改进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物质的组分或配方含量属于材料特征本身的表现形式。若撰写产品权利要求时需包含有关组分或配方含量的限定,则应当明确其为已知的。
涉及材料特征审查要点
涉及材料特征审查要点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审查: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技术手段通常由技术特征来体现。
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专利法第五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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