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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归属的基本原则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专利法》提供了明确的默认规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法定”是处理此类问题的基本原则。
根据《专利法》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即为专利权人。
为更清晰地对比,两种情形下可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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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专利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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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同约定 |
严格遵循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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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同约定 |
归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 |
二、专利权无约定下的风险
当合作各方未签订详尽合同时,将自动适用“共同完成则权利共有”的法定规则。
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人之间若无特别约定,任何一方均可以单独实施该专利,也可以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但所得收益应在共有人间分配。这看似保障了各方的实施权,实则埋下了巨大隐患。
例如:共有人之一可以不经其他方同意,将专利以极低价格普通许可给其关联公司,从而变相稀释其他共有人的市场份额和收益。更关键的是,对于专利的转让、质押或许可他人以独占/排他方式实施等涉及权利根本处分的重大事项,必须获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这意味着一方反对,整个专利的商业化运作就可能陷入僵局。
三、避免产生纠纷的方法
俗话说“和气生财”,但在利益面前很容易跑偏,所以合作成员当尽最大努力去避免权利纠纷。而避免纠纷的最根本、最有效途径,是在合作研发启动之初,进行充分沟通和商议,并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对所有可能产生争议的事项进行周密约定。一份专业的合作研发合同,其知识产权条款至少应涵盖以下核心要素:
1、权利归属的清晰界定
这是合同的基石。必须明确约定未来产生的专利权归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共有。
→若约定归一方所有,则应同时明确另一方享有的权利,例如免费实施权,或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若约定共同所有,则必须进一步细化共有规则,避免落入困境。
2、权利行使方式的具体约定
特别是对于共有专利,应预先约定好权利行使的“路线图”。包括:
①专利由谁牵头申请和维护,费用如何分担;
②任何一方进行普通许可时,收益的具体分配比例和结算机制;
③对于转让、独占许可等重大事项,是采用“一致同意”还是“多数决定”原则。
3、背景技术与后续改进的权利处理
合作常涉及各方带入的已有技术(背景技术)及合作中产生的新改进。合同中要明确背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持不变,仅授予本项目使用的许可。对于后续改进成果,应约定其是否回馈给原项目、是否另行分享,以及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
4、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条款
要明确约定好在发生权属争议时的解决路径,如协商机制、指定的仲裁机构或诉讼法院。除此之外还要明确设定违约责任来约束合同双方。例如,可约定若一方违反合同擅自申请专利,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将权利转移给约定方,并赔偿对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