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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小讲堂:什么情况下应当提出“商标异议”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6-05-29 10:01:00
所谓商标异议,就是别人申请的商标和你的商标(或你的商号、产品名称)很像,这样有可能会损害到您的权利,因此可以提出异议。

而之所以会有“商标异议”,是因为全国的商标统一在北京由国家商标总局审查,每年的审查量非常大。审查员只负责审查已有商标的近似性和显著性等,根本不可能了解每个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因此,就会出现商标抢注。

此外,由于商标是分类审查,各类之间有的产品非常接近,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也会产生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有其法定期限,就是商标公示的那3个月。在商标局网站上的商标公告上可以查询。

可以提出商标异议的人称为“商标异议主体”,是任何人,以及与该商标有关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什么情况下应当提出“商标异议”
 
一、自己没注册而被他人抢注
 

有些公司商标意识较弱,虽然扎扎实实经营了十几年,却没有去注册商标,反而被他人抢注了,这样原权利人的品牌就会遭受巨大损失。这种情况在餐饮行业屡见不鲜。

二、自己已注册但被他人抢注其他类别
 

某公司是生产牙膏的,已经在第3类注册商标,而且现在已经有一定知名度,可是就有人在第21类申请了同样的商标来做牙刷,因为商标的申请只要不同类就不冲突,所以可以获批。这就极有可能误导消费者,而且如果牙刷质量不过关,也会影响原来牙膏公司的信誉。

三、自己已注册但被他人进行混淆
 

还有一些人根本就是以混淆为目的来进行注册。山寨名牌的例子不胜枚举,从“某某”到“新某某”、“小某某”…可以玩的花样太多了。或者在原有商标的汉字上做文章,如:“大”和“太”等。这都会对原权利人的品牌产生影响。

因此,遇到这三种情况,要及时进行商标异议。

 

《商标法》中所涉及的条款

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即可向商标局提异议:

1.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囤积商标的行为。

2.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禁用情形。

3.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注情形。

4.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三维立体商标禁用条款。

5.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进行申请的商标。

6.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的情形。

7.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系基于代理/代表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知晓他人商标,而对他人商标进行抢注的行为。

8.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条款的情形。

9. 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与他人已经注册或经初审的商标相同或相似。

10.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违反申请在先或使用在先原则。

11.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系通过不正当手段抢注的商标。

商标异议涉及资料的收集、整理,答辩,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如果想要确保异议成功率,小编是建议最好请有经验的商标代理机构来做。另外提醒大家,平时在使用商标时,一定要留下使用记录,这都可以成为重要的答辩资料。我司可为您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及法律咨询服务,如有需要欢迎随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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