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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小讲堂:非正常申请的判定标准

盛阳专利 2025-06-04 10:01:00

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07年,具体时间为2007年8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文件首次提出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定义。
非正常申请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出于非保护创新的目的,未基于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为动机,单独或联合进行的各类专利申请、代理申请、转让申请权或专利权等活动‌。
盛阳小讲堂:非正常申请的判定标准
盛阳小讲堂:非正常申请的判定标准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规定,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属于非正常申请需综合以下标准:

一、从申请文件内容判断
方案重复性‌: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要素简单组合形成的;
真实性存疑‌:存在编造、伪造、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合理性缺陷‌: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设计常理,或者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
计算机生成痕迹‌:技术方案主要依靠计算机程序随机生成。

二、从申请人行为判断
‌研发能力不符‌:专利申请内容与申请人/发明人的实际研发资源明显不匹配;
‌恶意分散申请‌: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者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恶意分散、先后或者异地提出的;
‌异常申请规模‌:申请人无实际研发活动,短期内集中提交大量技术相似申请,且无法合理解释研发过程;
‌权属异常操作‌:出于不正当目的转让、受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三、从代理行为判断诱导非正常申请‌:代理机构教唆或协助编造专利申请;
提交虚假信息‌:使用不实地址、联系方式等规避监管。


四、其他认定情形规避审查目的故意撰写无检索意义的权利要求;
违反诚信原则‌:扰乱专利审查秩序的其他行为。

从2021年开始,国知局开始严查非正常申请专利, 被认定的非正常申请可能被直接驳回,或由审查部门通知申请人限期主动撤回;申请人也可以提出申诉,提供研发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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