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是指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未使用而被他人申请撤销的法律程序,旨在清理闲置商标资源,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
商标撤三条件以及办理途径、申请流程
一、撤销的条件
必须用于核定商品或服务,且符合注册时的使用范围。
二、办理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请人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010-63218500
(三)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2.被申请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调查证据,如网络搜索结果、市场调查报告等;
3.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四、缴纳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缴费通知。费用按类别收取,一个类别撤销商标费为纸件提交500元,电子提交450元。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申请人未按要求缴费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审查与决定
1. 审查: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将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2. 决定: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
六、后续流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则将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如果申请人或注册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以上为如何办理商标撤三申请具体流程,在申请过程中,如有问题,欢迎来电咨询:400-400-600,盛阳专利专业从事知识产权行业二十余年,提供商标撤三,撤三流程,撤三条件,撤三途径等一站式商标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