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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小讲堂:怎么选择适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盛阳专利 2025-11-13 10:01:00

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时代背景下,高校、研发机构越来越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逐步加强成果转化对科研的引导作用。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多领域专业支持,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关键主体的科研人员往往对具体政策流程较为生疏而影响转化成效。盛阳专利http://www、zscqw、net/ 整理了部分转化问答,旨在为具有科技成果转化意愿的科研人员普及转化涉及的硬知识,并针对转化中的实操问题进行1V1解答。
盛阳小讲堂:怎么选择适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盛阳小讲堂:怎么选择适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一、问:我适合选择哪种方式转化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的6种主要方式:
1、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 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3、 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4、 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转化;
6、 其他方式。
1、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此种转化方式,科技成果的所有人与转化人融为一体,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成本。
但这种方式不利于充分整合社会优势资源,适合科研人员对自身成果转化应用效益有较大信心、创业意愿强且团队完善、科研人员自身社会资源整合调动能力强、资金实力较为雄厚、研发机构对科研人员支持服务能力较强的情况。
实操过程中科研人员可能会面临对研发机构为规避合规风险对成果评估作价、实施程序合规性等方面尤其谨慎的情况。
2、 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此种转化方式,科技成果所有权转移。收益与风险转移到成果受让方,即转让方收取的转让费,不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直接关联,转化的风险主要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一次性投入的费用较大。转让方在前期履行完合同义务后,除进行必要的技术咨询服务外,后续不需要投入过多的经营和管理精力。 
3、 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许可方式知识产权不转移,所有权不变,仅对科技成果使用权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在许可使用合同中应当对许可使用的类型、期限及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在许可成果基础上再开发成果的归属和使用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否则易产生争议。许可方在前期履行完合同义务后,除进行必要的技术咨询服务外,后续不需要投入过多的经营和管理精力。
4、 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一般是研发机构/科研人员与第三方企业合作转化,约定各自责任义务。技术或市场不太成熟的科技成果,合作实施的双方优势互补可快速推进项目研发、试验、生产及市场推广。
但此种形式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需对合作企业投入较多的经营和管理精力,否则转化和后续运营中将面临一系列实操层面的问题,容易产生纠纷。
5、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以后,由被投资企业取得科技成果所有权,科技成果所有权发生转移。作价投资方式的突出特点是各参与方结成紧密的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的特长,分别投入资金、技术、市场渠道、人才、资源等,并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实体。
也同样面临研发机构/科研人员需对入股企业投入较多管理精力容易产生纠纷的情况。
6、 其他方式:
实操中科研人员和企业针对具体技术问题、产品需求展开委托开发、合作开发也属于成果转化的方式之一,适合具体需求明确、技术开发目标可预期的应用场景。
各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特点不同、对科研人员、企业的适应情况也大有差别。转化实操中,科研人员可以综合考虑自身意愿、商业化能力和市场洞察力、成果特征和价值判断、技术成熟度、合作伙伴承接能力和互信程度、研发机构内部制度和服务支持能力等判断。以成果特征和价值判断为例,对技术创新性不突出、市场前景不确定的辅助性发明创造成果,可优先考虑采取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转化。具有较强的原创性、突破性、颠覆性,较好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可立足长远,考虑采取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
企业则重点考虑自身产业化承接能力、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定位、科技成果的实际情况等因素选择单独运用,或者结合使用。
实操中面临的各方面因素千差万别,具体转化路径的选择也需具体分析,没有最完美的方案,只有最合适自己的方案。
二、问:不同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对个税有影响吗?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实务操作,科技成果有6种主要转化方式: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转化、以技术合作研发或委托研发为主的其他转化方式。
以科研人员作为纳税主体衡量标准情况下,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涉及成立独立企业法人主体,对科研人员纳税影响融合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影响,相对较为复杂,不具有可比性。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结合合作模式的不同,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对价的方式可能为现金、也可能为股权或其他对价,具体情况可参考其他转化方式。以技术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形式,基本按照研发机构项目预算管理方式执行,较少涉及到个税问题。在此主要分析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以下简称为技术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以下简称为技术许可)、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转化(以下简称为作价入股)三种情况下的税收政策差异。
1、技术转让/技术许可
   —针对现金奖励形式: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结合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的,根据应纳税额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除满足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前提条件外,科研人员还需关注以下要求:
一是人员范围要求。包括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除国防专利外,相关人员需按规定完成公示。
二是科技成果类型要求。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三是转化方式、取得收入时间期限要求。要求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并且现金奖励是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内奖励给科研人员的现金。
四是技术合同登记要求。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针对股权奖励形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取得分红、财产转让所得时,适用20%比例税率。
此种情况下,需要注意,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2、作价入股
先转化、后奖励情况:
此种情况的税收政策适用于上文针对股权奖励形式的税收政策。
先赋权,后转化情况:
作价入股转化方式下通过先赋权,后转化方式能够简化科研人员获得奖励的程序,赋权后科研人员直接以个人名义入股到居民企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要求,除可选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外,也可选择适用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选择适用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取得分红、财产转让所得时,适用20%比例税率。
此种情况除技术成果类型满足要求外,还要求技术成果入股是以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入股。
 综合以上,实务中若转化所得数额较大时,采用现金方式可能面临较高税率,采用股权方式能享受到递延纳税政策,缓解前期无现金流入时的税负压力,但是实际效果是将纳税节点后移,同时适用20%比例税率,实际纳税额受到股权转让时价值的直接影响。
不过,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来说,多数情况下个税影响只是选择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的一方面因素,最终转化方式的选择则是多重因素综合权衡的结果。
 
针对科技成果转化还有其他许多问多,在后续的板块还会继续分享。欢迎私信交流您的科技成果转化困惑,我们后续将一一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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