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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严!专利优先审查办法修订,明确4类情形不予优先审查

盛阳专利 2026-03-05 10:01:00

2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对2017年施行的现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更严!专利优先审查办法修订,明确4类情形不予优先审查更严!专利优先审查办法修订,明确4类情形不予优先审查

此次修订紧扣高质量发展要求,聚焦新质生产力培育、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国家战略需求,全面优化优先审查的准入条件、办理流程和管理机制,修改方向整理总结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锚定高质量,支撑新质生产力

1.突出高质量发展核心首次明确专利优先审查工作需坚持高质量发展原则,以需求为导向,促进国家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直接将服务目标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绑定,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2.压实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管理全国优先审查工作,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推荐,同时允许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直接推荐,形成 “国家统筹+地方落实+部门协同” 的管理体系。

3.完善立法目的:将 “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规范专利优先审查工作” 纳入立法目的,相较于现行办法,更强调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制度性,推动优先审查从“效率导向”向“质效并重”转变

二、准入条件优化:聚焦高价值,明确适用边界

此次修订对优先审查的适用情形进行大幅调整,强化创新价值和转化前景双重要求,同时细化不予优先审查的情形,让审查标准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

1.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复审案件,首次要求具备重要的创新价值和明确的转化运用前景,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⑴把现行的“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升级为国家重点支持的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涉及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贴合国家产业发展新方向;

⑵保留地方产业支持情形,将“和”改为“或者”,扩大省级/ 设区的市级政府重点鼓励产业的适用范围;

⑶把“做好实施准备”升级为产业化实施或产业化实施准备,更强调专利的落地应用能力;

⑷对涉外申请情形细化,要求向其他国家/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剔除形式化申请,提升审查针对性;

⑸简化“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情形表述,保留核心内涵。

2.删除 “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情形,仅保留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或人民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情形,以及国家/公共利益重大情形,让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更聚焦实际维权需求,提升维权效率。

3.明确4类情形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征求意见稿》首次新增不予优先审查的条款,从源头避免审查资源浪费:

❌分案申请的原申请已获加快审查;

❌同一申请日就相同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同一案件已在相应程序中获加快审查;

❌涉外申请情形中,材料表明不具备授权前景的。

 

同时,明确为优先审查提供服务的代理机构,需满足信用良好、业务和服务水平较高、履行行业自律责任的要求,从服务端保障审查质量。

 

三、办理手续简化:提质增效,明确费用规则

1.电子申请提标:将 “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升级为符合要求的电子申请方式,推动申请流程标准化、数字化;

2.材料要求优化:申请人仅需提交请求书及与适用情形相关的材料,现有技术/设计信息材料改为自愿提交,可助力加快审查进程;

3.推荐主体规范:将 “国务院相关部门” 统一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明确推荐主体的官方属性;

4.费用规则明确首次明确优先审查不额外收取费用,仅需缴纳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常规费用,打消创新主体的费用顾虑;

5.主体权限调整:删除仲裁调解组织对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请求权,仅保留地方知识产权局和人民法院的请求权,与无效宣告案件的适用情形相匹配。

四、审查流程收紧:缩短答复期限,强化诚信约束

1.缩短答复期限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答复期限,从两个月缩短至一个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仍保留十五日,倒逼申请人高效配合审查;

2.完善程序终止情形将 “停止优先审查程序” 统一改为终止优先审查程序,并新增多项终止情形,包括申请人请求延期答复、提交虚假材料、审查中发现非正常专利申请等,同时明确复审/ 无效宣告案件中,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直接终止程序;

3.强化审核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请求后,需对请求书、推荐理由、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核,而非仅形式审查,提升审查精准度。

4.设立诚信惩戒机制: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请求人或代理机构,自行为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其优先审查请求,形成强有力的信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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