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盛阳专利 2026-03-05 10:01:00
更严!专利优先审查办法修订,明确4类情形不予优先审查一、《征求意见稿》锚定高质量,支撑新质生产力
1.突出高质量发展核心:首次明确专利优先审查工作需坚持高质量发展原则,以需求为导向,促进国家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直接将服务目标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绑定,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2.压实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管理全国优先审查工作,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推荐,同时允许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直接推荐,形成 “国家统筹+地方落实+部门协同” 的管理体系。
3.完善立法目的:将 “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规范专利优先审查工作” 纳入立法目的,相较于现行办法,更强调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制度性,推动优先审查从“效率导向”向“质效并重”转变。
二、准入条件优化:聚焦高价值,明确适用边界
此次修订对优先审查的适用情形进行大幅调整,强化创新价值和转化前景双重要求,同时细化不予优先审查的情形,让审查标准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
1.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复审案件,首次要求具备重要的创新价值和明确的转化运用前景,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⑴把现行的“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升级为国家重点支持的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涉及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贴合国家产业发展新方向;
⑵保留地方产业支持情形,将“和”改为“或者”,扩大省级/ 设区的市级政府重点鼓励产业的适用范围;
⑶把“做好实施准备”升级为产业化实施或产业化实施准备,更强调专利的落地应用能力;
⑷对涉外申请情形细化,要求向其他国家/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剔除形式化申请,提升审查针对性;
⑸简化“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情形表述,保留核心内涵。
2.删除 “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情形,仅保留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或人民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情形,以及国家/公共利益重大情形,让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更聚焦实际维权需求,提升维权效率。
《征求意见稿》首次新增不予优先审查的条款,从源头避免审查资源浪费:
❌分案申请的原申请已获加快审查;
❌同一申请日就相同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同一案件已在相应程序中获加快审查;
❌涉外申请情形中,材料表明不具备授权前景的。
同时,明确为优先审查提供服务的代理机构,需满足信用良好、业务和服务水平较高、履行行业自律责任的要求,从服务端保障审查质量。
三、办理手续简化:提质增效,明确费用规则
1.电子申请提标:将 “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升级为符合要求的电子申请方式,推动申请流程标准化、数字化;
2.材料要求优化:申请人仅需提交请求书及与适用情形相关的材料,现有技术/设计信息材料改为自愿提交,可助力加快审查进程;
3.推荐主体规范:将 “国务院相关部门” 统一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明确推荐主体的官方属性;
4.费用规则明确:首次明确优先审查不额外收取费用,仅需缴纳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常规费用,打消创新主体的费用顾虑;
5.主体权限调整:删除仲裁调解组织对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请求权,仅保留地方知识产权局和人民法院的请求权,与无效宣告案件的适用情形相匹配。
四、审查流程收紧:缩短答复期限,强化诚信约束
1.缩短答复期限: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答复期限,从两个月缩短至一个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仍保留十五日,倒逼申请人高效配合审查;
2.完善程序终止情形:将 “停止优先审查程序” 统一改为终止优先审查程序,并新增多项终止情形,包括申请人请求延期答复、提交虚假材料、审查中发现非正常专利申请等,同时明确复审/ 无效宣告案件中,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直接终止程序;
3.强化审核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请求后,需对请求书、推荐理由、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核,而非仅形式审查,提升审查精准度。
4.设立诚信惩戒机制: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请求人或代理机构,自行为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其优先审查请求,形成强有力的信用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