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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客体被否?别慌,用这三类“证据”说服审查员

盛阳专利 2026-05-19 10:01:00

在专利代理实践中,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出现“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的频率正逐渐升高。面对此类审查意见,申请人常感到难以应对,缺乏清晰的争辩方向和有效策略,最终往往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造成利益损失。本文尝试梳理出一条可行且系统的应对路径,帮助申请人有效应对此类审查意见。

专利答复,证据先行

无论是对创造性问题的答复,还是对保护客体问题的争辩,证据都起着决定性作用。“空口无凭”,只有将事实与依据条理清晰地呈现出来,做到“有理有据”,才可能说服审查员接受我方观点。

那么,在保护客体问题上,什么才是关键证据?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其中,“新的”与“技术方案”是两大关键点。“新的”相对容易论证,因此争辩的核心应聚焦于方案是否构成“技术方案”。

《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明确:“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由此可见,判断是否属于技术方案,应着眼于以下三点:、

1.是否利用了自然规律;

2.否采用了技术手段;

3.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

这里所说的“自然规律”,是指存在于自然界的客观事物内部的规律,是物质运动固有的、本质的、稳定的联系。它独立于人的意识而存在,不能被人改变或创造,但可以被认识和利用。

应对路径总结

在答复此类审查意见时,应系统梳理申请文件,重点从说明书中寻找并提取以下“证据”:

方案所依据的自然规律是什么;

为解决何种技术问题而设计;

采取了哪些具体的技术手段;

最终实现了怎样的技术效果。

将这些内容在意见陈述书中逻辑清晰地逐项阐述,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说明本申请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从而从根本上回应审查员关于保护客体的质疑。

只要做到依据充分、论证扎实,让审查员看到方案的技术实质,便有望克服此类审查意见,为申请人争取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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