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企业获取竞争优势不可或缺的重要资产,不仅关乎企业核心竞争力和长远发展,更关系到营商环境、创新生态和发展安全。保护商业秘密既是人民法院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护航高质量发展的时代命题,也是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十要”
1、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商业秘密保密培训教育;
2、要在实际可行的时候,使用非描述性的和非明显暗示的项目名称和代码;
3、要在电子邮件和语音信箱中进行密码防护,发出信息时要多加小心;
4、要将所有的商业秘密文件放置在安全场所;
5、要妥善处置所有商业秘密文件,使他人不能从垃圾中重新得到这些信息,特别是办公室无人的时候;
6、要足够重视对装有商业秘密文件的所有信封和包装;
7、要在商业洽谈等涉及商业秘密事项中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8、要让客户和其他人在企业的指定区域(会议室除外)时有人陪同;
9、要确保在家人、朋友或者其他来访者面前不能随口说出商业秘密;
10、要在员工离职前办理商业秘密资料清退手续时将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归还公司。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不要使用外部U盘、硬盘拷贝秘密文件,严防木马病毒;
✘ 不要使用机场、酒店及公共场所的网络收发电子邮件;
✘不要用手机和无线电话讨论商业秘密;
✘不要在公共场所谈论商业秘密或者审阅文件;
✘不要将商业秘密文件放在别人容易看得到拿得走的地方;
✘不要通过非可信人员收发或复印商业秘密文件;
✘不要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将商业秘密文件放在酒店房间、会议室、复印室等不安全场所;
✘不要把文件中使用的代码或项目名称换成真实的名称;
✘不要携带秘密文件外出旅游、逛街购物、办私事;
✘不要重技术秘密的保护而轻经营秘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