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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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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同时保护28个成员国。成员国名单如下: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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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注册

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同时保护28个成员国。成员国名单如下: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
 

欧盟商标申请流程:

一、专利人员根据案件分析,确定方案

二、备申请文件,并提交客户确认

三、上报递交申请

四、跟进受理、审查过程、做出审查决定并核发证书

从申请之日到获得证书,一般需要12-18个月

常见问答

1、欧盟商标注册申请所需要提供那些的材料?

答:(1)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2)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5)商标图样。

2、新的《欧盟商标条例》有哪些重大变化?

答:新的《欧盟商标条例》(2015/2424)于2016年3月23日起生效。新的条例主要有以下几项重大变化: 

(1)机构名称变化 新法实施后,“欧盟商标”取代了“欧共体商标”,“欧盟知识产权局”取代了“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同时,申请提交途径也发生了变化,只能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而原先是向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也可向欧盟成员国商标机关提交申请,再由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转交至内部市场协调局。

(2)续展期限变化: 新法实施后,续展期将于商标注册有效期的当天截止,而旧法的续展期为在注册有效期当月月末一天截止。

(3)国际注册商标指定欧盟的异议期间改变: 自2016年3月23日起,马德里国际商标指定欧盟的异议期缩短,由原来的国际公告日六个月后的三个月以内缩短为国际公告日一个月后的三个月以内。 

(4)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提交使用证据时限: 改革前,依照争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异议方需提供有效商标在争议商标公告日前5年的使用证据,起始日为商标注册日;改革后,起始日将从商标不能再被异议的日期/异议裁定日期/异议撤回日期起算。 

(5)取消对“图形表示”的呈现形式的要求: 依据欧盟商标的定义,取消对“图形表示”的呈现形式的要求。该变化允许只要通过一般可获取的技术,将标识通过可能的方式呈现即可,不再要求必须通过“图形表示”,只要满足清晰、准确、独立、易获取、可理解、持久和客观的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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